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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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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安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安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办法、达到下列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端正。(二)通过
2、学习教学计划办法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三)完成教学计划办法的全部课程,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四)通过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第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办法,曾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二)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三)在办法学制年限内,曾留(降)级者;(四)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5门
3、以上(含5门)课程经补考及格者;(五)毕业考试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六)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七)英语未达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水平者。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和程序: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的工作程序,其步骤如下:1.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条例》,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逐审核,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提请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最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在学
4、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成员赞成票过三分之二者为有效通过。2.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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