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个人独资与三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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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与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与相关组织的区别(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与相关组织的区别概念: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F2)比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投资者:一个自然人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法人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1、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2、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3、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4、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二)个人独资企业

2、的设立(F8)投资人:一个自然人,a完全行为能力b具有中国国籍c身份资格限制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名称:合法有效a不能包含“有限”与“有限责任”字样c包含公司字样?本法无规定,但行政法规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店,铺,工作室,中心出资:条件宽松,申报出资(无验资程序),(两种方式: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人财产为基础;明确以家庭财产出资,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为基础。(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投资人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2、事务管理(F19、F20)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委托他人管理;聘任他人管理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P99(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

3、散与清算(F27、F28)清算人的产生,两种: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责任消灭时效制度:债权人五年内未要求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人不再承担无限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的特别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外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031.特征:股权式合营—各方出资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组织形式(F4)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与出资方式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F6)5.清算委员会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与出资方式(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4、缴清;(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方式的特殊性:外方投资者以货币方式出资,只能以外币缴付;场地使用权出资只能由中方提供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F6)(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股东会无)P105(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①章程的修改;②企业的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减;④合并、分立。(3)董事会人数与任期不得少于三人,任期四年5.经营期限与解散P105(1)合作期限(2)解散事由(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契约式合营—各方出资不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合作契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权利义务的

5、大小与出资没有关系,以契约为准2.组织形式与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如果成立合伙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立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没有关系出资:有限-外方出资不低于25%;合伙则无要求要求自有财产,不得设置担保3.组织机构(F12)4.外国合作者先收回投资(F21):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互惠互利)3.组织机构(F12)董事会制:(成立公司)联合管理制:(成立合伙)联合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制:(独特)公司或合伙,可委托第三方管理历史背景:酒店白天鹅宾馆/中国大酒店/花园酒店(三)外资企业法1.概念与特征(F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6、业。资本全部来自于境外,没有中方背景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无关)注册资本须审批财产的转让和抵押要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期限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2、企业的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本地投保要求

7、:肥水不流外人田)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公司制)和正副主任(针对联合管理制)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7、股权转让须经他方同意并由审批机构批准,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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