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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1990〕3号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已于1990年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王丙乾 1990年1月15日 第3页共3页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陆上石油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2、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 (一)原油 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5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5万吨至1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0万吨至15万吨的部分,费率为2%;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5万吨至2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3%;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20万吨至3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30万吨至5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
3、6%;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50万吨至75万吨的部分,费率为8%;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75万吨至1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0%;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100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2.5%。 (二)天然气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1亿标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1亿标立方米至2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2亿标立方米至3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2%;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3亿标立方米至4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3%;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4亿标立方米至6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4%;
4、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6亿标立方米至1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6%;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10亿标立方米至15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8%;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15亿标立方米至2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0%;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2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2.5%。 第四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 第五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中外合作开采的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第六条 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
5、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第3页共3页 第七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产量,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矿区使用费的代扣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 第九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
6、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定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态烃。 (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 非伴生天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
7、用油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总量。 (四)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指合同区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天然气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气和损耗量之后的天然气总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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