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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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保证合同问题浅析(2010-09-0216:40:32)转载▼标签:法律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杂谈分类: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问题浅析来源:作者:李晓蕾 日期:10-01-28  【摘要】:最高额保证合同常见于银行贷款关系中,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同于普通保证合同,该类合同在保证期间、债务额的确定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均有很大的特殊性,要正确处理该类贷款担保的法律事务,必须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概念加以正确的理解,明确其与普通保证合同的差别。  【关键词】: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债权额决算期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

2、与债权人协商,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商品交易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由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进行金融借贷具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不必为每笔借款分别进行担保等优点,借款人在贷款时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同于普通保证合同,为了能够处理该类贷款担保的法律事务,必须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概念加以正确的理解。  一、最高保额证合同与普通保证合同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3、,最高额保证是为一定范围的债务设定的担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普通保证则广泛适用于各种债务的担保。  第二,最高额保证一般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债务担保。最高额保证设定时,其担保的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但也可包括已经发生的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而一般保证具有典型的从属性,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应随其所担保的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即应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也应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且发生的时间、数

4、额都需确定的。因此普通保证担保的对象是以实际发生或已确定、特定的。  第三,最高额保证是为连续发生的债务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不得设定最高额保证。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第四,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额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债务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保证成立的必备要素,也是区分最高额保证和普通保证的关键。如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最高限额,不能成为最高额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协议约定的保证担保的债务数额,不论将来实际发生的

5、债务如何增减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不及最高限额,以其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认定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合同案件的关键。  最高额保证合

6、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也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合同纠

7、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保证债务发生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以决算期确定。在决算期内发生的债务,其余额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人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承担对债务余额的清偿责任。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讨时所使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采用“决算日”或“决算期”,《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额限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最高

8、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债权余额的确定之日”。债权余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发生的确定,即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债权,二是债权清偿的确定,即在主债务期满后没有偿还,形成确定的债权,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只有在这两方面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余额才能最终确定。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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