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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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一览:地区标准文件依据北京(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天津河北山西(一)评审

2、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

3、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黑龙江(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四)评审组

4、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六)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

5、,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上海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江苏(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

6、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浙江(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

7、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安徽福建(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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