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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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女)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8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9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

2、律规定分割财产。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所立协议的效力。答题要点:指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协议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协议因而无效。2005年元月,李某与王某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后,李某通过介绍人陈某分别于2006年农历8月8日和8月10日送给王某“花篮钱”2882元、金器款人民币7600元、“送年钱”2882元,合计

3、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花篮钱”和金器款后当天回赠李某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930元,在收取“送年钱”后当日回赠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500元,两次合计人民币1430元。婚约礼金与回赠礼金礼物抵扣后,王某实收李某婚约礼金计人民币11934元。嗣后,由于李某在外工作,基本不在家,李某与王某双方相互联系和见面的时间极少,彼此又不积极寻找机会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关系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李某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请结合本案谈谈婚约的法律效力。2、

4、本案中,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给王某的财物应如何返还?请说明理由。1、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规定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2、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某给付王某婚约礼金共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李某婚约礼金时回赠给李某的礼金和礼物折价人民币1430元,可在王某应返还的婚约礼金中抵扣。赵新与王勤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

5、,王勤在某市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某中学任教的赵新,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赵新碍于情面,未与妻子李英商量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赵新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王勤尽快还款,2008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王勤生意一落千丈,王勤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李英认为,自己与赵新在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各自承担,故拒绝履行保证责任。问题

6、: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应对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否则该约定只在婚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仍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共同清偿债务之后,丈夫赵新应在个人财产恢复偿还能力时,向妻子李英偿还她做出相应垫付的部分,或者在分割或清算夫妻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扣除。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

7、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问题:1、张某与钱某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1、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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