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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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1、性质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因些,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泛指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2、职权1)立案侦查权2)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权3)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的罪犯的执行权:(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称谓)1、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2、职权1)法律监督权2)公诉权3)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4)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三)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2、1、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职权1)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2)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3)依法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5)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二、诉讼参与人(一)概念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当事人1、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

3、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其范围为: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6)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2、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控告权;3)申请回避权;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5)参加庭审权6)申诉权(三)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狭义1、被害人的条件:(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3)直接受到侵害;2、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在刑事诉讼中

4、有不同的名称: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自诉案件3、被害人的权利:作为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但没有起诉、撤回起诉、变更起诉的权利,也没有上诉权。(四)自诉人自诉人的权利:1、起诉权2、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3、撤诉权4、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5、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6、上诉权(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自诉案件和公诉的不同阶段的称谓诉讼权利有:1、辩护权--最核心的权利2、反诉权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享有(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后述)(七)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代理的对

5、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产生的依据:法定;权利:广泛,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如最后陈述权2、诉讼代理人(后述)3、证人证人是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1)证人的条件①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所以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②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③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④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2)证人的权利: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查阅证言笔录;③控告权;④经济补偿;⑤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3)证人的义务:①如实提供证言;②有义务回答公安、检察人员的询

6、问;③出庭并接受控辨双方的询问和质证;④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4)此次刑诉法对证人规定方面的修改①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②增加保障证人出庭的三种强制手段;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③规定

7、了证人保护制度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

8、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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