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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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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三十一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
2、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
3、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
4、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章船舶报告船舶动态报告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助航标志异常、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
5、的异常情况通话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安全航速,限速规定锚泊并靠或过驳交通组织与航行计划调整守听高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应船舶请求提供信息服务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协调救助行动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章法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
6、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六章附则“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为主线和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形成立体、高效、有
7、机统一的监管体系。《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五条VTS中心是在监督长及其副手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港务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直接行使现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二章 职 责第八条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条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四章 工作信息流程第五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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