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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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办事指南咨询电话:39914200财政票据管理须知一、办理依据(申请财政票据前,请认真学习以下相关文件规定)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三)《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2006〕第1号)二、办理对象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  (二)独立核算、会

2、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三、所需材料(复印件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公章)  (一)领购财政票据  1.首次领购财政票据  (1)向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业务范围,是否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是否健全,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财务负责人,票据领购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  (2)单位成立相关文件(行政单位提供三定方案、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公益性组织提交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材料)  (

3、3)《财政票据初次领用申请表》(表格可在南沙区财政局网站下载)(4)《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表格可在南沙区财政局网站下载)  (5)其他资料:  ①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②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③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④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

4、费许可证》或相关的收费文件依据及复印件。  ⑤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⑥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的,还需提交经区民政局确认“公益性组织”的资料。(《财政票据初次领用申请表》加盖区民政局意见)  ⑦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⑧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还需提交南沙区财政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及复印件。  2.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1)《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2

5、)《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  (3)《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证明上缴国库中财政专户的有关资料(财政票据购领实行“核旧购新”的申领制度)。  (二)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手工核销  (1)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  (2)提交按票据号码顺序整理的票据存根联;  (3)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票据的核销,提交已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  (4)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核销,提交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  2.财政票据电子核销  (1)通过区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非税收入

6、分两种方式:直接上缴方式和集中汇缴方式。直接上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是《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广东省罚款收据》。对于集中汇缴,需要符合两种情况才能自动核销。第一种情况,票据在系统中开具并打印,在系统中选择已打印的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第二种情况,现场已手工开具票据或使用定额票据,可在系统中补录已开具票据信息或定额票据信息,然后在系统中选择该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如现场使用定额票

7、据而未能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补录的,也可先在系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缴款后再根据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追加补录对应的定额票据信息。凡系统支持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用票单位应在系统办理票据核销。  上述票据正常使用的,在款项上缴财政后,系统会对票据作自动核销处理。  (2)票据非正常使用(含作废、遗失、空白及已填用但系统未能确认核销的情况)的票据核销,用票单位在区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打印《自动核销单》一式两份,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填写《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连同按《自动核销单》或《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

8、政票据核销表》所列号码顺序整理的实物票据送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办理。  (三)财政票据销毁  1.已核销财政票据按规定顺号整理存放,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领购部门(单位)向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销毁原因,是否已办理核销手续等)。  2.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销毁票据明细表》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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