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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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法学概论第一专题军事法概述一、军事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军事法的定义: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一定范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不等于军事刑法;军事法不是只管军队的法;军事法不等于军队制定的法。(二)军事法的基本特征1、更加强烈的阶级性军事法是为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军队和战争服务的2、高度的强制性军事法更多的是依靠军事暴力作其后盾,实行比一般法更严格的法制和更严厉的惩罚3、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军事法调整的是军事领域内主要社会关系——军事关系。军事法调整的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整体是确立和划分军事法的主要依据,是构成军事法的最本质特征

2、,也是军事法区别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的显著标志。4、部分法规的保密性(三)军事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2、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3、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4、军事法适用优先的原则5、军事法从严原则二、军事法的形成军事法的形成就是军事立法,是指拥有军事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以及被授权的其他机关,为规范军事活动,调整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1、立法体制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

3、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2、军事立法的一般原则:第一,合宪原则;第二,民主原则;第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第四,维护法制统一原则。3、军事法的形式(图)4、军事法的制定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7、军事法体系军事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军事基本法(即国防法)。第二重要军事法律

4、。第三与重要军事法律相配套的军事法规或军事行政法规。第四与军事法规相配套的军事规章。三、军事法的执行(一)军事执法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央军委、国防部、总部行政机关、军区行政机关、军兵种行政机关、武警总部、省军区行政机关和部队行政机关。(二)军事执法的对象各级军事机关即军队机关军事执法行为的对象主要是军队内部的下级机关和人员,而一般不针对民间社会中的组织和人员。第三专题军事人事法一、军事人事法的概念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军事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平时和战时军队建设领域一切人事工作中各种军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现役军官服役法律制度1.军官的地位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

5、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2.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现役军官法》第9条规定了军官的来源

6、: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文职干部改任;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官实行三级培训体制。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3.军官的考核、任免和交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军事、政治、后勤、装

7、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三、文职干部法律制度我军的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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