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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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并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人员等。医学人员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相关专业的人员,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业人员。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具有中专或同等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本专业领域在本院的发展动向。  第一条专家库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专

2、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审意见应当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入围品种。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条根据药品的类别,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并组成专家委员会。药学和医学专业人员原则上按照3:2的比例确定,同时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的同时,应当抽取足够数量的备选专家,在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

3、当事人责任外,应当报告监督小组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13人以上单数,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专家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专家任职单位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专家近亲属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专家知晓本人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利害

4、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且当次评审结果无效。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小组:主任成员陈俊汉(院长)副主任成员:李华(副院长)、陈钦文(办公室主任)成员:林盛超(医务科主任)、王绍基(药剂科主任)、梁妮(财务科主任)、张胜楚(医技科主任)、韦萍(化验室主任)、夏崇艺(内科主任)、谢振波(外科主任)、陈丽妮(妇产科主任)、甘文(门诊部主任)、钟贵生(防保所所长)、李显文(后勤部主任)、李芳萍(护长)、余惠娟(护长)、梁玲珍(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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