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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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各种分类方法来进行研究.通过对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概括分类,并分析其特点,利弊和发展,可以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选择和立法路径提供更多借鉴.关键词:植物新品种;双轨制;单一立法;转基因中图分类号:S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09)03.0021.05目前学术界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主要采用二分法,三分法及四分法等分类方法.其中,二分法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分为两类四种.一类为双轨制模式,这又可分为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美国)和专门法与专利法分立保护(德国,英国,荷兰,日本,法国)两种方式;另一类为单一立法模式,又分为专利法保

3、护(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和专门法保护(阿根廷,智利,乌拉圭,巴西)两种方式.三分法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分为三类.一为双轨制模式,专门立法和专利法双重保护(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日本,法国);二为专利法保护模式;三为专门法保护模式.四分法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分为四类.一为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模式;二为专门法和专利法分立保护模式;三为专利法单独保护模式;四为专门法单独保护模式.比较而言,三分法的模式不够准确,双轨制的分类稍过笼统,四分法的模式概括力度不强,太过细致.因此,本文赞同二分法的两类四种模式.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现行模式的缺陷与不

4、足,转而寻求一种更适合于自己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本文对此加以分析,以期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借鉴.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双轨制模式双轨制保护模式是指利用专利法与专门立法共同构成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针对不同植物品种的繁殖方式,由专利局或农业部门予以管理.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状况,国情现状有所不同,采用双轨制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内容,管理方式等又各有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方式,目前仅美国采用该种方式;二是专门法与专利法分立保护,以德国,英国,荷兰,瑞士,日本,法国,加拿大等为代表.(一)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是指在一国内针

5、对不同繁殖方式的植物新品种同时采用专利法与专门法保护,由专利局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进行混合管理.美国是最早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国家,也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193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专利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但是,美国的植物新品种专利与通常所说的专利并不相同.美国的植物专利是收稿日期:2009—02—12;修回日期:2009—05—22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推动我国育种行业发展的策略研究”(70673036).作者简介:陈超(1965一),男,汉族,江苏靖江市人,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6、师,研究方向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孙璐(1974一),女,汉族,新疆奎屯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杂志编辑,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科技与法律ScienceTechnologyandLawVol79,No3,2009在原有专利法框架内进行适当修改,将专利保护对象扩大到通过无性繁殖的方法产生的植物品种,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审批.对有性繁殖作物,还可以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进行保护,具体由美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于197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1971年实施,1994年又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订案.此外,美国还分别于1983

7、年加入UPOV1978文本,1999年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美国以实用专利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是通过判例形式发展起来的.在1985年的EXParte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申诉与冲突委员会裁定,植物不管是无性繁殖的植物还是有性繁殖的植物,都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实用发明专利的法定主题,该裁定还中提出由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提供的重叠的保护是可行的.裁定做出之后,大量的植物,特别是转基因植物得到了专利授权.P]2001年l2月,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植物本身的专利有效性案件中判决,新开发的植物是可专利的主题,至此,植物就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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