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奖惩办法

承揽工程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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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经营奖惩办法(讨论稿)为了充分调动各单位及全体员工承揽工程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集团公司的承揽经营工作,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承揽经营奖惩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单位及广大员工犹其是各级工程经营人员承揽工程的积极性,促进集团公司承揽经营工作健康、有效的发展。达到全员参与,齐抓共揽,多揽工程,揽好工程,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为企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创造有利条件。第二条实施承揽工程奖惩的对象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工程经营工作的领导、各级工程经营部门、工程经营人员、参与承揽的员工(含集团公司经营部和办事处)。第三条实施承揽工程奖惩的依据:1、单位年

2、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工程经营部门年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2、各级工程经营人员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的表现;3、参与承揽的员工所起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4、各单位所揽到工程的质量及员工参与揽到工程的质量;第二章承揽工程奖惩标准第四条-4-对工程经营部门、办事处领导和经营人员的奖罚对工程经营人员的奖惩主要依据单位年度承揽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和工程经营部门年度承揽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一、年终考核奖励:(一)按单位年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核定:1、单位完成年度工程承揽计划的90%(含)以下时,每降低1%,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标准同步降

3、低1%。2、单位完成年度工程承揽计划的90%—100%(含)时,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标准同步增加一倍。(二)按工程经营部门年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核定:1、本部门完成年度承揽工程计划的90%(含)以下时,每降低1%,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同步降低1%。2、本部门完成年度承揽工程计划的90%(不含)—100%(含)时,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增加2倍。-4-(三)按以上两项指标核定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若两项指标完成均达到90%-100%时,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

4、资增加3倍。若两项承揽指标均超出100%时,给予重奖,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不得少于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的5倍。(四)经营部门、办事处主管和该两部门负责跟踪、公关、组织投标的副职及负责业务的副职在上述奖励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40%、35%、30%实施奖励,单位主管经营的领导按经营部门主管的基本奖励标准再提高50%。二、按承揽到的工程的特殊性奖励:1、承揽到的工程是集团公司没有涉入的施工领域或集团公司资质中缺项的项目,奖励参加投标人员1—6万元;2、承揽到的工程是集团公司没有涉入的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和铁路局)的项目,奖励参加投标人员1—6万元;3、承揽到

5、的工程是科枝含量高,并具备创国家最高奖条件的项目,奖励参加投标人员1—10万元;4、承揽到的工程报价高于标底或复合标底的,按高出数额的10%,奖励参加投标人员;第五条对非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集团公司员工(不包括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各级工程经营人员)参加集团公司承揽工程活动,并在投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准确信息的,可视情况给予个人1—10万元奖励。-4-第六条对投标过程中,发生重大差错人员的处罚:在投标过程中,方案人员、预算人员、商务人员和总体负责人若因工作不细、疏忽出现严重差错,影响投标效果的,发生一次,扣发当年年终奖励的50%;发生两次,扣发当年年终奖励的确良100%;发生

6、三次,除扣发全年奖励外并调离工程经营工作岗位。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第八条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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