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资助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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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资助与管理办法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帮助研究生了解最新学术动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设立“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研究生赴国(境)外著名高校进行短期访问学习等学术交流活动。一、资助对象及条件1、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以及基础学科中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即享受研究生奖助体系并且无工资收入的学生);2、能如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并具有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潜质与能力的研究生;3、有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英语六级考试超过475分或雅思

2、6.0分或托福85分,小语种达到外方语言要求(需在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语言水平证明);4、未获得过本专项基金资助。硕博连读生硕士、博士阶段可各申请一次。正在国(境)外学习或已学成回国的研究生除外。已经获得或曾经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不重复资助。已取得校际交流交换生资格的学生除外。5、出国(境)研修计划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密切相关,并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6、出国境研修的接收学校应为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收学科应具有较高科研水平;7、须已获得我校院、系、所、导师或者外方的部分资助。部分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往返国际旅费、部分生活费等。本基金作为

3、上述经费的配套补充。8、身体及心理状况符合出国(境)要求。二、资助形式及标准1、资助期限一般为3-6个月。若确因学业需要可申请最多12个月的资助,前6个月按标准资助,超出6个月部分,酌情给予资助。2、资助标准资助内容包括国际旅费、生活补贴。博士生资助标准上限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资助标准的50%,硕士生按博士生资助标准下浮一定额度。具体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决定。三、选拔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所)提交申请材料(详见本节4)。2、由各学院(系、所)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代表组成出国(境)短期研修工作选拔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面试、择优推荐。推荐时应从申请人思想

4、品德、外语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对所有推荐人选进行排序。3、各学院(系、所)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人。综合考虑各学院(系、所)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学科建设、往年学生国际交流的情况以及访学任务完成情况,酌情增减。4、各院(系、所)应于每年4月和10月(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组织选拔,选拔结果在各院(系、所)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同时组织被推荐人登录网站iprocess.ecnu.edu.cn或“公共数据库>>师生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包括:A《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资助申请表》:经导师

5、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院系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为PDF文件;B邀请信:内容应以对方官方信纸打印,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学号、出访日期、研修内容等;C研修计划:与中、外方导师共同商议制定,经双方导师签字;D外语水平证书;E学习成绩单。5、研究生院根据当年预算及院系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名单。6、资助名单网上公示并报学校核准。四、派出管理1、获助学生取得签证后,应将扫描件发送至培养处项目负责人邮箱。培养处在收到签证后将分批统一做账,先发放一半资助款,研修总结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剩余资助款。2、获助学生应严格遵守研修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出国(境)。若因学业或签证问题需要

6、提前或推迟,应提前向院系、导师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及新的邀请信,获批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最晚派出时间不应晚于获得资助通知之日算起10个月,超过10个月按自动放弃处理。3、获助学生不得擅自放弃出国(境)研修。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出国(境)研修的,所获资助自动取消,本学段内不得再次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应及时与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沟通。4、获助学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研修计划并按期回国,原则上不得提前或推迟回国,不得擅自变更研修国别/单位、研修内容。凡有违规者,剩余资助款项不予发放;情节严重者,研究生院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力。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变更研修期限、

7、研修国别/单位、研修内容者,应提前向所在院系及导师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获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5、研修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回国休假、赴研修所在国(地)以外国家(地区)休假或考察。若赴第三国参加国际会议,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报备(提交国际会议邀请函及报告中英文摘要)。6、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研修院校和外方导师反映表现恶劣者,研究生院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力。7、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专项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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