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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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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缴纳排污费后是否还要支付下游的污染补偿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如果对他人造成污染损害,除了缴纳排污费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2、案例分析1999年11月19日早晨,江苏省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上空弥漫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的气味。这股雾气弥漫在该村学校的四周。7点刚过,孩子们陆续觉得不舒服,显示一个学生呻吟起来,接着转眼间,更多的学生呻吟起来。老师也同样不舒服,但坚持指挥学生往雾气少的地方跑。教室内外一片呻吟声。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
2、上扒着嗓子欲呕吐,下地去干活的村民也是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昨天还是绿油油的庄家、蔬菜一夜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想遭了霜打一般,上午9点多,中毒学生已达100多人,教师2名,村名若干,土地受损100多亩,虽然极力抢救但是危害后果还在蔓延,消息很快就上报到县委、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专门批示,并传真到指挥现场,督促从快处理好中毒事件,县委领导接报后,火速赶往救护现场。参与协调有关救助事宜后,有赶往医院看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为止,全案共造成204名学生,2名教师及若干村民中毒;农田127.9亩受损,部分庄家和作物绝收,经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核查,这是起重案的肇
3、事者是3名普通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违法收购的大铁罐某化工用氯气罐,所释放的刺激性气体为氯气,导致“11·19”惨案的发生请分析:(1)本案构成何种罪名,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么?(2)试结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答:(1)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3名个体废品收购者;犯罪客体---污染大气环境从而使学生和教师及村民中毒、农田受损、部分庄家和作物绝收;犯罪的客观方面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导致惨案发生;犯罪的主观方面3名个体废品收购者非故意污染(3)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3名被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案例分析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羊绒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
5、,金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的排放为超过国家标准,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①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过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
6、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②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是,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4、案例环保部2011年6月通报称,2005年松花江
7、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至今,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累计投入治理资金78.4亿元,而肇事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母公司中石油仅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的罚款,以及想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以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环保部正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初稿(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据上述人士的乐观预计,本法草案将于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明年初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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