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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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1分析:《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在《劳动法》下,应同时满足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劳动合同法》下并无此条件,即便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适用哪个法律的规

2、定。上海在审裁实践中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31日期满,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双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新法规定。现李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案例2分析:  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给员工的待遇都很低,与正式工资差距很大,甚至有些单位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便找各种借口将员工辞退。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果再这样随意压低员工试用期的待遇

3、则会被法律禁止,甚至会带来一定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对百分之八十是否同时限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同时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10  于是,《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到本案,小王的正式工资为3000元,而A公司中与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2000元,则他的试

4、用期工资不得低于2400或1600,而且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960。显然,A公司在试用期只发给小王1000元的工资尽管不低于最低工资,但仍然不合法。  另外,这种违法降低试用期工资的做法还会存在一定风险。用人单位可能不仅仅需要补足差额,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差额而逾期未支付的,还要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试用期工资也是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工资低

5、于法定标准,将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罚。案例3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本人在企业已经工作了几年,企业先后与自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去年6月底合同期满,企业又与本人续签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订劳动合同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该签订,但企业不同意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企业则认为,王某2006年7月进入本企业,企业先后两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6月底合同期满,企业考虑再与其签订合同,但王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耐心地与其

6、做了解释工作,新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应该从2008年才开始,之前所签合同的次数不包括在内。但王某不予理会,坚持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王某的要求本企业不同意,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仲裁裁决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期满企业与王某在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10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7、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应该从何时开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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