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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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目前,煤矿安全形势严峻,大的事故频繁出现,给人民,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煤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由于生产环境的特殊性,条件多变性和不可知性,发生事故的机率较高,安全工作历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矿难频发可以看作是高能耗,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市场反应,矿难的发生又具有必然性,矿难频发又具有令人痛心的某种规律性.本课题从煤矿自身原因,社会和政府原因两个方面逐个分析,从中得出煤矿安全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国外煤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给出我们国家减少和预防煤矿事故的具体措施:各个煤矿作为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政策措施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则是外因,现实的选择是以外因

2、促内因,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的责任.2011年2月24日,李嘴孜矿采煤三队施工的3132(3)掩护支架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工作面概况及现场勘察情况  (一)工作面概况。3132(3)工作面位于西一采区东翼三阶段,上顺槽标高-474m~-480m,下顺槽标高-521m~-526m,走向长1103m,面长75m。平均倾角59°,平均煤厚5m,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回采。  (二)现场勘察情况。工作面出煤口向上2.5m~8.5m段掩护支架明显前移下沉,其中5架滞后的支架较其它支架超前300mm。事故地点在出煤口向上3.5m位置,该处单体倾斜严重,上爪与煤壁之间距离180

3、mm。  二、规程、措施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3132(3)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四章第4节第三项规定:工作面上拐点向下10m及出煤口向上5m范围内,架内支柱间距不大于1.5m,工作面内间距不大于3m,采用1.5m~3.2m的单体液压支柱,支柱生根要牢固有劲,并尽可能垂直于护架。第四项规定:施工人员的头、身体和四肢严禁钻入架爪下或进入老塘;护架与顶板间隙大于0.15m时必须用塘柴盘或笆片等料腰严背实,以防窜煤、矸。  (二)第八章第一节第一项规定:工作面打眼清理地沟或出煤支柱期间其下方严禁有人,并安专人在架尾出煤口安全一侧负责警戒,不准人员进入架内。若需调整溜槽、扒煤、上、下人等,必须

4、经警戒人员与上方人员联系好,待上方人员停止作业并管理好茬口后,方可进行。  三、事故经过  2月24日,采煤三队夜班共出勤31人,值班副队长游某安排上风巷安装支架、机巷转运料、工作面下段60m放炮出煤三拨作业。跟班副队长姜某安排班长孙某带领8名工人在架内作业。孙某等人先爆破下段30m,放炮后出煤时,李某某等二人负责架内出煤挂溜子,朱某、李某二人负责紧跟其后扒煤路。副队长姜某向上巡查时,发现距离下出口5m左右有5根掩护支架架头滞后相邻支架200~300mm。在出煤至距离下出口约23m时,自溜槽内煤淤满无法自溜,姜某下行了解情况并去机巷进行班中汇报,在经过滞后的5架掩护支架处时发现煤壁已经片帮

5、,架头与煤壁之间闪缝约0.15m,此时李某在该处等待扒溜。  十几分钟后,出煤系统恢复运行,李某将包干段溜槽疏通完,朱某接着向上疏通,李某向下撤,在架爪下的单体支柱与煤壁之间经过时,架子突然来劲将滞后的一段掩护支架和单体支柱推向煤壁,李某头部被挤在单体支柱和煤壁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人员违章从架爪下单体支柱与煤壁之间通过。(二)间接原因。1.单体支柱支护质量差,支护强度不够,没有支在实茬上。2.煤壁片帮,没有及时安排处理。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六、防范措施(一)出煤时,下口不得有人工作。(二)人员不得在架爪下

6、行走。(三)工作面出现片帮掉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四)单体支柱必须支设在实茬上并带柱窝。2004年4月30日,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一)矿井由来与企业性质  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原名宁夏大学煤矿,位于乌海市桌子山煤田公乌素矿区,矿井始建于1993年,1994年建成投产,原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1996年1月30日,该矿名称变更为宁夏大学服务总公司公乌素联营煤矿。2000年,在换发全国统一《采矿许可证》期间,该矿又更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煤矿负责人为冯斌。2002年6月,冯斌将该矿转让

7、给张勇。2003年8月,张勇又将该矿出让,魏连、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等四人共同出资(魏连占40%的股份,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各占20%的股份)将鑫源煤矿整体购买,并组成董事会,魏连任董事长,其它3人为董事,煤矿名称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企业经济性质实为股份制。2003年12月29日,鑫源煤矿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投资人为刘权有,经济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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