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起职业卫生违法案例处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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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起职业卫生违法案例处罚思考一、对一起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进行处罚案案情介绍:2004年3月17日,根据社会举报,某市卫生局依法对某皮鞋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有8名未成年工正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做帮车间和配底车间进行做帮、钳帮工作。该厂无法提供该8人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经查,该8名未成年工上岗前未作职业健康检查就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市卫生局针对该皮鞋厂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经合议作出5万元的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

2、该厂享有的听证权利。经组织听证会,结合听证会当事人的陈述,最终仍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6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31日,该皮鞋厂就该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1.该厂8名未成年工在做帮车间、配底车间进行做帮、钳帮工作,某些钳帮不接触有毒的粘胶剂,只是辅助工,不能认定为其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2.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当天未对该厂做帮车间、配底车间依法进行检测。分析:1.违法依据遗漏了很重要的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未对该厂做帮车间、配底车

3、间依法进行检测,仅凭“职业病危害申报”的认定是不足够的。结果:经答辩、调解,企业主动提出撤诉。二、对某蓄电池厂工作场所违反检测评价进行处罚案案情介绍:某蓄电池厂在铅粉、格子铸造、极板充填及电池组装工艺的工作场所中均存在铅尘、铅烟和铅蒸气。2003年9月该厂因职业防护设施不到位,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识等行为而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的行政处罚。2004年6月23日,对该厂监督检查发现该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车间未按规定进行监测评价,经依法对车间进行检测发现铅尘铅烟均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2004年8月6日,监督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要求

4、该厂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降低车间内的铅烟、铅尘浓度,使之符合卫生标准,其后多次与当地区领导讨论解决办法。10月5日,卫生行政部门以该厂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分析:1.《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是指设置警示标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指对工作场所定期检测评价。2.处罚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是对违反上述条款行为作出相应处罚。3.违反

5、条款及处罚依据遗漏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4.为何处罚依据不用《职业病防治法》而用《条例》,解释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一)、(四)、(八)项,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未设置警示标识及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需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省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这一程序而采用《条例》,直接给予罚款处罚。结果:经组织听证会议后,改按《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先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处罚。 三、对汽车维修工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而

6、解除劳动合同被处罚案案情介绍:两例接触汽油的汽车维修工于2004年3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月经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溶剂汽油中毒”市卫生局于2004年5月24日、6月10日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该两名工人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有确切的汽油接触史,在未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下,于2004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事实,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市卫生局拟对该单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到行

7、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04年7月9日向卫生局提出听证要求。7月22日,卫生局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听证后经合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于9月15日正式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判决,维持卫生局的处罚决定。分析:1.该案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是正确的,因《职业病防治法》对未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8、,未有明确处罚条文,《条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2.当事人不服主要有两个理由:(1)认为汽车修理工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汽油行业举例中没有“汽车修理”这一行业工种,且汽油不是有毒物品;(2)该两例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溶剂汽油中毒,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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