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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济宁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济宁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登记。第五条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可
2、随时调整。第六条8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财政、人事行政部门编制年度人员经费预算、工资总额计划和年度增人计划的依据。第二章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做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
3、置的事业单位,应当撤销或者合并。今后不再设立从事经营开发服务的事业单位。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职责任务;(二)有合法的经费来源;(三)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立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必要性;(二)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8(三)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机构
4、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上的,可以设置内设机构,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应不少于3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一)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变化的;(二)合并或分设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五)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第十四条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5、(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三)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四)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第十五条对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机关可以直接行文撤销。8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设立或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撤销的,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核定或者调整;(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应
6、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或调整。国家和省、市没有定编标准的,根据其实际承担的职责任务、现有规模和发展趋势予以核定。第十九条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一般应占单位编制员额总数的70-75%;管理人员编制一般应占单位编制员额总数的15-20%;工勤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0%。监督管理职能较强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管理人员的编制结构比例。第二十条8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一般情况下,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不得改为财政补贴或者财政拨款事
7、业编制;财政补贴事业编制不得改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核定事业机构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编制数额在20名以下的,配备1至2职;(二)编制数额在21名至50名的,配备2至3职;(三)编制数额在51名以上的,配备3至4职;(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原则上1个科(处、室)配备1职,职责任务重的可配备2职;(五)事业单位专职纪检、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不占核定的单位领导人员职数。国家和省对核定事业机构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在15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
8、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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