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造价10级建筑工程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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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法规案例1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规定:甲于1997年6月10日前交货,乙验货后于6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60万元。此后,甲按时发货,但乙接货后只付了45万元,并在6月15日要求对剩余的15万元宽限一段时间。甲不同意,回电要求立即支付,乙接电后未予理睬。此间,甲负责该业务的人员离职,换人,管理较乱。到2000年7月2日,甲在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尚未支付上述15万元。于是向乙追偿15万元欠款及利息。(1)乙拒绝支付,甲向人民法院起诉。(2)乙同意支付并于8月5日支付了15万元及利息。8月底,乙又告诉甲已过诉讼时效,要求甲退回

2、该笔钱,甲不同意,乙向人民法院起诉。(3)若甲在1999年3月发现并催款,乙仍然没有支付。2000年8月诉至法院。(4)乙同意2个月内付清,并进行了书面确认。但是没果几天,乙又称已过诉讼时效,他们已无义务支付该款,拒绝支付。甲向人民法院起诉。问:上述情况,法院会支持吗建筑工程法规案例2A酒店与某市公园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由A酒店承租公园内的醉仙饭店,并投资改建为A酒店的分店。原醉仙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园林局,改建期间,建设单位在原醉仙饭店的北侧加建一幢三层面积为90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在西侧加建一幢四层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酒楼雅座,相

3、关部门发现后,对建设单位做出了没收加建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1.酒店改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该由谁办理?2.酒店改建过程中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3.相关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建设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建筑法规案例3: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案1999年10月5日,原告(某市帆布厂)、被告(某市区修建工程队)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建筑框架厂房,跨度12米,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9年11月2日至2001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2000年底,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

4、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被告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受诉法院查明: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问: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建筑工程法规案例4: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背景资料】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

5、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

6、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问题】: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

7、由。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6、合同签证的日期是否违法?说明理由。建筑工程法规案例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设备由承包人采购。2004年5月20日承包人与供应人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合同就主要条款作了规定,但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承包人于2004年11月10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供应人供应设备,遭供应人拒绝。问题:供应人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法规案例6:甲方2001年1月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

8、),“三通一平”于2001年6月完成。乙方2002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的工作,至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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