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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自首典型案例分析作者:粘国魁 出处:法律图书馆 日期:2012年5月8日案情简介:刘某自2006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任某乡镇财政所长,2006年9月21日,刘某利用管理该镇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职务便利,从其保管的单位公款中分三次共挪用20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购房款,此后一直未归还;2010年5月30日,刘某利用管理该镇存款和现金的职务便利,从其保管的公款中取出4万元借给赵某某建个人住房使用。2010年9月份,该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并抽签选定几个乡镇进行重点审计,该镇被审计局抽中,刘某担心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审计局查出来,遂于同年9月14日将20万元归还到该
2、镇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上;于2010年9月16日将赵某某归还的4万元存到该镇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上。后审计局审计相关账目发现了刘某挪用公款的相关问题,刘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自首,交代了自己于2010年5月份挪用公款4万元借给赵某某建房,并于2010年9月16日归还的犯罪事实;在交代挪用20万买个人住房的犯罪事实时,刘某称自己于2006年9月21日挪用该笔公款,并且在9月21日当天就还上了,刘某被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在看守所进行例行讯问时,刘某承认自己并非当天就将20万元还上了,而是挪用之后就一直没有归还,直到审计局审计时,刘某才于20
3、10年9月14将该笔公款归还。争议点: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自首时交待的情况中,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能否构成自首?观点一认为:刘某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能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010年12月6日,刘某主动到该县检察院,如实供述“挪”、“用”2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所挪用的20万元公款归还的犯罪事实。因此刘某2010年12月6日在该县检察院自首时所交代的挪用公款20万元并于当天归还的事实应该构成自首。观点二认为:刘某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
4、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不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该案中,刘某尽管属于自动投案,但是他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避重就轻的交代,刘某在自首笔录中交代的是2006年9月21日挪用该20万元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就归还了,但实际情况是刘某挪用该款后一直没有归还,直到2010年9月该县审计局审计时才将该笔款项归还,刘某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其交代的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不构成自首。我认同第二种观点,刘某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
5、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不构成自首,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从刑法相关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很明显,本案中刘某并未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2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在2010年12月6日
6、到检察机关自首,交代的情况是其在2006年9月21日挪用公款20万元,并于当天还上了,但在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在看守所交代的实际情况则是其于2006年9月21日挪用该笔款项,此后一直没有归还,直到2010年9月份才归还,很明显,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挪用公款20万元不能构成自首。其次,从刑法的立法本意上来看,刑法之所以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并对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惩戒。刑法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7、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本案来看,刘某于2006年9月21日挪用单位的公款20万元,直到2010年9月14日才归还,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刘某所在的单位都失去了对该笔款项的控制、使用、收益权,很明显,刘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特征,完全构成挪用公款罪,尽管其在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自首并交代挪用该笔款项的事实,但是他交
8、代的挪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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