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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潘燕 (老师)2010-11-28某市一家娱乐公司与该市体育场的后勤服务公司联合,利用体育场的大门口空地设置大型充气玩具,开展经营性的娱乐活动。由于体育场的地理位置偏僻,为吸引更多的游客,娱乐公司请电视台为他们做宣传广告。因为拍摄中需要一些幼儿配合,经一位家长介绍,娱乐公司老板与体育场后勤服务公司的人员就一同来到某幼儿园,请该园承担此项任务。园长明确提出,必须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帮忙。对方承诺安全由他们负责。 一天下午,体育场派车将该园大班、中班幼儿共七十多人接到游
2、乐场。场内设有九件大型玩具,每件由一位工作人员维护安全。园长仔细看过后,提出有几件玩具只有一人看护是不够的,但娱乐公司的老板说没有问题。园长只得让随同前来的几位老师也参加孩子的保护工作。在拍摄从高处的充气房间跳向下面的一匹充气马时,一位女孩跳到马背上弹了下来,正砸在周围一名男孩身上。男孩的胳膊疼得抬不起来。园长马上和游乐场的双方领导把男孩送到了医院。诊断结果是,男孩骨折。游乐场承担了医药费和车费。后来,当家长提出承担后遗症的责任时,游乐场要求幼儿园也承担一定的费用,幼儿园拒绝了。 说法这是一起园外活动中
3、发生的事故。分析这一事故的责任,应当以我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幼儿园作为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有时会组织幼儿到社会上参加一些活动。在园外活动中,无论是幼儿园方面还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或场地的管理者,都要严格遵守有关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要求,防止发生事故。 首先,从幼儿园方面来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
4、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可见,即使在组织幼儿参加园外活动期间,幼儿园也担负着一定的保护幼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幼儿园在选择参加什么样的园外活动时,必须考虑活动是否符合幼儿安全和卫生的要求,不能参加可能危及幼儿人身安全的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如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幼儿园
5、组织幼儿在公开开放的游乐场地活动,应当说并无不妥。 (二)幼儿园在组织活动前和活动中,应当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虽然幼儿年龄较小,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是否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不得而知。 (三)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时,幼儿园的教职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针对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预防措
6、施。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伤害事故的,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例中,幼儿园园长在发现活动的安全保护人员不足时,安排本园随行教师参与幼儿保护工作,应当认为是履行了职责。 (四)如果园外活动中发生了事故,不论是否为幼儿园方面的过错所致,幼儿园的教职员都应当积极救助,这也是保教职责的要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7、。而本案例中幼儿园工作人员发现孩子的伤情后,及时与其他相关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也表明幼儿园尽到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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