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婴幼儿奶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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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

2、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现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毒奶粉”事件回顾第一阶段:消费者投诉3月:三鹿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送测未发现问题。第二阶段:各地出现结石宝宝3月: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6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6月28日:甘肃出现省内首例患儿;7月16日:甘肃卫生厅接到多起患病报告;8月1日:三鹿查明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未对外公布消息;9月8日:甘肃14名婴儿患结石住院,均来自农村,9月1日:豫赣鄂等多省发现类似病例,9月10日:陕甘宁再现6例南京10例结石案例。第三阶段:三鹿承认奶粉污染9月11日:甘肃:59名婴儿患病,1

3、人死亡;9月11日:三鹿上午称奶粉质检合格,没有18元价位奶粉,晚间承认700吨奶粉受污染;9月11日:卫生部提醒停止使用该品种奶粉。第四阶段:警方传召嫌疑人员9月12日:石家庄警方传唤78名问题奶粉嫌疑人,质检总局开始全国性调查;卫生部上报病例,印发相关诊疗方案;三鹿受污染奶粉致婴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9月16日:河北正式逮捕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耿某兄弟;9月18日:已逮捕嫌犯18人缴获三聚氰胺222公斤。第五阶段:处理责任人9月14日:国务院Ⅰ级响应处置三鹿事故对受害儿免费治疗,9月15日:三鹿集团负责人向社会各界鞠躬道歉,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已着手

4、对质检部门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9月18日:三鹿新任董事长公开道歉并致歉台湾消费者,三鹿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人大代表职务被停止,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辞职。第六阶段:食品安全彻查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近日紧急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氯氰胺含量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结果显示,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9月17日,多家乳品企业表示道歉和召回产品;9月18日,质检总局称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

5、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

6、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7、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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