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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桩借款官司缘何12年无法了断l994年9月银行借款给美芝公司张砂是法定代表人1995年美芝公司没有偿还借款1996年年底张砂辞职1998年银行起诉2000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张砂负责偿还借款此后张砂申请检察院抗诉2005年6月此案异地重审2006年2月重审作出与此前一致的判决张砂提起上诉随后二审维持原判张砂提出申诉,该案再审2008年5月再审维持原判张砂再次申请再审2010年4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再审判决2010年8月美芝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12年前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的一起借款官司,历经省、市、区三级法院5次审理
2、,结果迥异。当事双方所讼争的,是公司的这笔借款该由公司偿还还是由法定代表人偿还 一起200万元的借款官司,经过长达12年省、市、区三级法院5次审理,结果迥异。 2010年8月10日,案件一方当事人李苏华拿着写好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张砂借的钱,怎么能由我来偿还呢?” 此时,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张砂来说,也并不轻松,同样经过漫长的审理,其间包括邀请深圳市人大代表在二审开庭时到庭旁听。“我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银行贷款是职务行为,是公司借的钱,怎么能让我来还?” 借款未还被诉6 这起拖了十
3、几年的官司,起因于一笔300万元的银行贷款。 16年前,也就是l994年8月26日,当时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田背支行与广东省深圳市美芝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建行田背支行借给美芝公司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即从1994年9月3日至1995年3月2日止;月息8.25‰,如遇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逾期加收20%的罚息;深圳市九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按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承担担保义务。 此前1991年2月21日,张砂被美芝公司的投资方———深圳市东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为经理,实行
4、承包责任制。1991年5月18日,张砂出任美芝公司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后,建行田背支行于1994年9月3日将借款300万元付给美芝公司。 借款期满,美芝公司没有偿还建行田背支行借款。 1996年10月21日,深圳市深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廖炜剑从东辉公司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美芝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约定收购前的美芝公司债权债务由东辉公司承担。 此后,美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苏华担任。 经建行田背支行催收,1997年2月18日,张砂转入美芝公司原银行贷款账户10万元,由建行田背支行扣收贷款
5、利息。同年3月3日,张砂通过深圳市大智科技有限公司划款100万元到美芝公司原银行贷款账户,建行田背支行于3月6日扣收贷款本金100万元。之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没有偿还借款。 1998年,建行田背支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东辉公司向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函件称:“美芝公司原属东辉公司全资所有,在原东辉公司委任的法定代表人张砂上任承包期间,以美芝公司名义向建行田背支行借款3600万元。后由于张砂在经营期间与东辉公司发生矛盾,被东辉公司免职,在离职前,张砂与东辉公司签订了承担其承包期内债权债务的协议
6、书。张砂离任时并未把美芝公司的账务交接清楚,并把财务账本全部带走,东辉公司之后曾为此事向张砂进行交涉,要求其把债权债务责任搞清,张砂均未有答复。” 经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2月19日,东辉公司已同意张砂辞去美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要求其离任前交清承包的利润210万元。1995年1月5日,张砂与卞正法一同向美芝公司财务出具函件,划定1994年12月31目前美芝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公司的有关费用由张砂负责。 2000年1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借款是在张砂承包美芝公司期
7、间发生,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发包人东辉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辉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务的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约束力。综上,由张砂偿还剩余的200万元贷款本息,美芝公司及东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谁偿还贷款 判决生效后,张砂不服,于2004年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此后,张砂申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得到支持。2005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异地重审此案。
8、 至此,一起普通的贷款案件,已历经5年。 2006年2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与此前一致的判决。6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承包关系发生在1991年至1994年期间,深圳的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关规定还不完善,对企业内部承包、个人承包的界定并不明确。如果承包人独立负责经营管理,不再受发包公司管理,应认定为个人承包。张砂已在事实上单独负责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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