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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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学案例分析凌泽涵一、简述妇女就业保障的主要内容。1.知识点:特殊群体就业保障。2.答题要点(1)男女就业平等。妇女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2)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凡是符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妇女。(3)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只能制定统一的招收条件和录用标准,提供男女平等的就业机会。(4)不得安排禁忌妇女从事的劳动。(5)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辞退女职工。《劳动法》规定,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间的女职工,任何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

2、同。3.注意的问题:回答问题简洁明了。二、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1.知识点:劳动合同的效力。2.答题要点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

3、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2)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3)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3.注意的问题:注意回答问题的逻辑性。三、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1.知识点: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2.答题要点:第17页共17页(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

4、者、义务承担者。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

5、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3.注意的问题:这个问题教材上没有具体的归纳,需要自己进行归纳和阐述。首先要弄清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概念和内容,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和阐述。四、案例分析: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

6、元,厂方不同意。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试分析:(1)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1.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争议的处理。2.答题要点: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

7、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第17页共17页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

8、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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