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三农案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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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三农案例评选杭某一家三口与红山村委会村民待遇纠纷本案焦点:杭某一家三口是否系红山村常住户,是否享有红山村村民资格,应否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应否给予分红。案情简介:杭某祖籍系榆阳区榆阳镇红山村(以下简称红山村)人。其父1945年7月13日生于红山村,因早年家贫于1967年上门入赘落户于榆阳区刘千河乡鸭罗畔村,杭某于1973年10月11日生于该村。1992年1月11日,经红山村同意杭某返回祖籍红山村,落户于其祖母名下,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落户手续。1996年1月11日,杭某之妻因结婚经红山村同意将户口迁入红山村。1996年10月22日,杭某与其妻所生一子也上户于红

2、山村。自杭某1992年落户于红山村后,红山村允许杭某自己修地约8母用于耕种。1996年红山村又批给杭某四孔宅基地。十几年来杭某一家三口与本村其他村民一样享有相应地权利,承担必要义务。2004年,红山村征地分红。红山村认为杭某一家三口为“寄居户”,取消了杭某一家三口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以及分红权等相关民事权利。2006年3月,红山村又决定收回杭某耕种的土地,为此双方形成纠纷。办案经过:6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榆阳区档案馆调取杭某1992年1月11日从榆阳区刘千河乡鸭罗畔村迁入红山村落户的户籍档案,以及其妻子与儿子的落户档案。经调查杭某一家三口落户手续合法,且系“

3、常住户”而非“寄居户”。杭某一家三口遂以村民待遇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杭某一家三口享有红山村村民资格,并判决与红山村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但法院以村民待遇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随后,杭某一家三口向榆阳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期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落实村民待遇问题。2006年12月30日,榆阳镇政府作出榆镇政发(2006)146号“关于确认杭某一户三口为红山村常住户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006)146号决定),决定:“杭某一户三口为红山村的常住户,并依法享有该村村民的民事权利,承担该村村民的民事义务”。(2006)146号决定作出后,红山村

4、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拒绝执行该决定。面对该份无具体执行内容的决定以及红山村的置之不理的态度,杭某一家三口再次向榆阳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具体落实村民待遇及分红问题。2007年8月12日,榆阳镇政府作出榆镇政发(2007)101号“关于落实杭某一户三口为分红款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007)101号决定),决定:“责成红山村付给杭某一户三口2005年度分红款3000元,2006年度分红款4500元,共计7500元整。”。(2007)101号决定作出后,红山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拒绝执行该决定。于是,杭

5、某一家三口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以涉及执行村委会的案件为由不受理杭某一家三口的执行申请。与此同时,榆阳区榆阳镇政府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榆镇政发(2007)218号“关于撤销榆镇政发(2007)101号行政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218号决定),决定:撤销(2007)101号行政决定。6于是,杭某一家三口依法向榆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2007)218号决定。复议期间,榆阳镇政府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榆镇政发(2008)26号“关于落实杭某一户三口人投资款、分红款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008)26号

6、决定),决定:“一、责成杭某一户三口在本决定生效后一次性给红山村交纳投资款没人10.8411万元,三人共计32.5233万元整。二、责成红山村兑现杭某一户三口2005年度分红款3000元,2006年度分红款4500元,共计7500元整。三、杭某一户三口在红山村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并承担村民应尽的义务。”。(2008)26号决定生效后,虽然本律师觉得该决定显失公平,但杭某一家三口本着和平解决问题的原则,自愿将32.5233万元投资款打入榆阳镇村财中心红山村的账号。但是,即便如此,红山村仍拒不履行(2008)26号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杭某与其

7、妻于北京奥运会闭幕之后,残奥会开幕之前的时间内前往北京向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接访后逐级批转榆阳区信访局处理。2008年9月10日,榆阳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人大、区政法委、区法院、区农工部、维稳办、区政府办、信访局、法制办、榆阳镇政府、红山村两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杭某夫妇及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就杭某夫妇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要求享有村民待遇问题进行座谈。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共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1、对杭某上访反映要求享受该村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解决。首先解决杭某本人的村民

8、待遇问题,妻儿的问题逐步落实。62、杭某必须在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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