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疗事故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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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损害赔偿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WilfridusBrouwer,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雪春,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郁葱。  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30日,陈郁葱与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0年7月17日至2003年7月16日

2、止。2001年5月22日陈郁葱签署了《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并提交给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第三款的内容为:如根据保单内条款需办理赔偿的,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司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络办理有关事宜,所得赔偿包括公司应当承担的各种雇主责任;若该保险赔偿额低于雇主法定赔偿,公司将补足不足部分。后,陈郁葱、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两年,自2003年7月17日起至2005年7月16日止。2004年10月18日,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向陈郁葱发出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04年陈郁葱曾发生人身意外。陈郁葱通过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商业团体保险,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获得694.12元的赔款。2004年12月24日,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以陈郁葱的名义从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申心领取了陈郁葱在该次人身意外中的工伤医疗费报销2114.54元。  陈郁葱提交了两张盖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公章的发票,以证实陈郁葱为查询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基本资料而支出6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是陈郁葱提交给阿克苏

4、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约束的亦是陈郁葱与该公司。陈郁葱的人身意外是在其已成为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员工的2004年发生的,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陈郁葱之间存在类似申明,故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主张依据《申明书》中的相关条款扣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支付的694.12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114.54元是因陈郁葱发生人身意外而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支付给陈郁葱的工伤医疗费报销,其所有权原本属于陈郁葱。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侵占该笔款项显属侵权。由于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合二为一

5、性,陈郁葱虽不具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其作为原所有权人仍享有请求返还等额货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陈郁葱要求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支付2114.54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陈郁葱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支付的60元是因本案而发生的费用,故其主张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查询费6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

6、:一、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郁葱支付人民币2114.54元。迟延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二、驳回陈郁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元,由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是被上诉人提交给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的,约束的亦是与该公司,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类似申明。但事实是阿克苏诺贝尔油

7、漆(中国)有限公司是由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的,见所附证据“关于外资企业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复”,因此原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均转由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提交的《加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计划申明书》依然对上诉人有效,上诉人也在根据此《申明书》为被上诉人每年购买该保险并承担全部保费,否则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会获得中保公司的694.12元医疗费报销。该申明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依然有效,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付被上诉人

8、142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陈郁葱服从原审判决,请求二审维持。  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另查明,阿克苏诺贝尔油漆(广州)有限公司在2000年12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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