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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04《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贸易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一、★★★★★托收(逆汇)1、发货3、单据、汇票、托收指示书8、款6、付款或承兑赎单买方5、提示1.跟单托收流程图7、货汇通知书2、提单4、委托书、单据、汇票代收行托收行卖方2.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3.种类:(1)光票托收(很少用);(2)跟单托收(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更大)。4.当事人的法律关系(1)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3)卖方与代收行之间:没有法律关系;(4)买方与代收行之间:没有法律关系。5.性质:商业信用6.银行的法律地位:代理人【真题】(2008年
2、卷一第44题-单选)二、★★★★★信用证支付运作流程1.信用证支付运作流程13提货4发货买方(开证申请人承运人卖方(受益人)5签提单1申请开证1011123通知6单据、--------汇票通付赎7审单、知款单2寄信用证议付保证行开证行8寄跟单汇票、单据通知行和/或议付行9偿付议付行2.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3.性质:银行信用4当事方之间的关系:5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6银行的免责:9(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注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银行的审单、
3、付款责任和免责(简表)UCP600的规定银行的责任审单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开证行、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可拒收单据。期限:5个银行工作日审单处理:付款或退单标准:单证、单单相符、表面相符、严格相符“约、大约”:10%(金额、单价、数量)严格相符散货数量:5%(以包装、件数计的除外),但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付款如果经审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银行的免责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
4、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3.银行对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4.银行 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5.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6.银行不管货物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1.1起施行)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5、)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1)不符点第六条……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
6、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9(2)★★★信用证欺诈及欺诈例外(各国司法实践所确立)——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信用证欺诈行为《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无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受理法院裁定或判
7、决止付信用证的条件《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有管辖权;(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欺诈;(三)不中止支付,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即使存在欺诈,也不可裁定或判决止付信用证的情形《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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