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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及使用制度批准审核:编写:2013-03-15一、总则1、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2、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采购1、实验室根据任务提出申购危险物品计划,经化学专业主管亲自拟定数量,报厂
2、部批准,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2、实验室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采购。3、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验收管理 1、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生产工厂、生产日期(批号)、内外标志、容器、内外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
3、标记;验收商品质量(感官);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2、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1、易燃、易爆物品保管(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06中4.2的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
4、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2、剧毒药品的保管(1)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2)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要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4)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5)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
5、剧毒药品卡片账。(6)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3、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4、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5、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6、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7、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爆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8、任何领用易燃
6、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9、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10、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11、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12、
7、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1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14、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5、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16、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
8、追究其责任。17、有关领导,每年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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