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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第10a章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章:10A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30/06/1997(第10章第72条)[1971年10月7日](本为1971年第113号法律公告)条:1引称30/06/1997本规则可引称为《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条:2释义21of200511/02/2006(1)《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适用于本规则的释义,一如其适用于任何条例的释义一样。(2)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夫妾关系”(unionofconcubinage)的涵义,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本条例”(theOrdinance)指《遗嘱认证
2、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指明表格”(specifiedform)指司法常务官根据第2A(1)条指明的表格;(1992年第33号法律公告)“个人申请人”(personalapplicant)指非信托法团且在不聘用律师的情况下寻求获取授予的人,而“个人申请”(personalapplication)亦具有对应涵义;“誓言”(oath)指第6条规定须由每名申请授予的人宣誓作出的誓言;“遗嘱”(will)包括口述遗嘱或按照《遗嘱条例》(第30章)所载条文属有效的遗嘱,以及任何属遗嘱性质的文件或其副本或复制物;“总值”(grossvalue)就遗
3、产而言,指未扣减债项、产权负担、殡殓开支或遗产税(如有的话)的遗产价值;(2005年第21号第32条)“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指当其时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授权监誓或监理誓章的人,而有关的誓言或誓章是为与该人的职责所相关的目的而作出者。(1998年第25号第2条)(3)(由1992年第33号法律公告废除)条:2A各种表格30/06/1997(1)司法常务官可藉在宪报刊登一般公告,指明与本规则相关而使用的各种表格。(2)指明表格须予以依循,但可因应情况需要而作出更改或增补。(1992年第33号法律公告)条:3经由律师申请授
4、予30/06/1997(1)任何人如经由律师申请授予,可在承办处提出申请。(2)经办授予申请的每名律师,须呈报其在本司法管辖区内的执业地点的地址。(3)不得以邮递方式申请授予。(1983年第266号法律公告)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1条:4个人申请30/06/1997(1)个人申请人可在承办处申请授予。(2)个人申请人不得经由代理人提出申请,不论该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劳均是如此,亦不得由任何以作为其顾问身分行事或看似是以顾问身分行事的人陪伴。(3)如有以下情况,则个人申请不予接受或办理─(a)有需要藉动议或诉讼而将有关事宜提交法院解决;(b)
5、已有律师代表申请人提出申请,而该项申请仍未撤回;(c)司法常务官另有指示。(4)遗嘱由个人申请人存放于承办处后,不得交予该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但如在特别情况下司法常务官有所指示,则属例外。(5)个人申请人须出示死者的死亡证明书或司法常务官认可的其他死亡证据。(6)个人申请人可自行拟备导致授予获准的各份文件,并将该等文件不经宣誓而呈交承办处;如司法常务官有所指示,则须提供一切所需数据,使该等文件能在承办处拟备。(7)除非司法常务官另有指示,否则办理个人申请所需的每份誓言、誓章或担保,均须由宣誓人或有义务者在获授权人员席前宣誓或签立。(8)承办处内
6、任何人不得向个人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而只负责将申请人就申请授予而作的指示以适当格式记录。(9)不得以邮递方式申请授予。(10)凡遗产总款额不超逾$150000者,个人申请人可向遗产管理官提出简略申请,请求遗产管理官以简略方式管理遗产。(1983年第35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25号法律公告)条:5接获授予申请后司法常务官的职责30/06/1997(1)司法常务官在其认为适宜进行的一切查讯未有令其满意的答复时,不得容许作出任何授予。(2)司法常务官可要求获得誓言所载者以外的证明,以证明死者的身分或授予申请人的身分。(3)除非获得司法常务官许可
7、,否则遗嘱认证的授予或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的授予不得于死者去世后7天内作出,至于遗产管理的授予则不得于死者去世后14天内作出。(4)司法常务官如拟根据本条例第46条要求提供担保,作为将遗产管理授予某人的一项条件,则在没有给予机会让该人或其律师(如申请是经由律师提出者)就该项要求获得聆听的情况下,不得提出该项要求。条:6支持作出授予的誓言30/06/1997(1)每项授予申请均须有誓言支持,誓言须以适用于其个案情况的指明表格作出,并须载于经申请人宣誓的誓章内,此外亦须有司法常务官要求的其他文件支持。(1992年第33号法律公告)(2)在遗产管理授予
8、的申请中,有关的誓言须述明按照第21条所载条文有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是否已遭剔除,若已遭剔除,则述明以何种方式剔除,以及根据遗嘱或在无遗嘱而去世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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