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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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姓名:陈善珊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52班学号:2265216指导教师:周中建职称:副教授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11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陈善珊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取得时效制度是指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作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及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取得时效制度在立法上予以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到目前为止该制度

2、在我国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对该制度的争议很多,研究得也比较深入,文章将在当前研究的基础上,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评析综述。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法律制度;立法选择SummarizationontheUsucaptionStudentmajoringinlawCHENShanshanTutorZHOUZhongjianAbstract:Afterobtainingtheeffectivenesssystemisrefersto,peaceindependently,blatantlyholdsother

3、people'smovableproperty,therealestateorotherpropertyrightsfactconditionpassesthroughcertaindeadline,willobtainthismovablepropertyeithertherealestatepropertyrightsorotherpropertyrights.Inanachievementcivillaw'simportantsystemaswellasthepropertyrightsorotherpropertyrightsob

4、tainoneofways,obtainstheeffectivenesssystemtogiveinthelegislationtobeestablished,hastheveryvitalsignificance,butsofarthissystemlegislatedinourcountryonstilltobeattheblankcondition.Theeducationalworldaremanytothissystem'sdispute,studiesisalsoquitethorough,thearticleinthecu

5、rrentresearch'sfoundation,towillobtaintheeffectivenesssystem'srelatedlegalmatterandtherelatedlegalregimecarriesontheevaluationsummary.Keywords:Usucaption;Necessity;Systemoflaw;Legislativeoption前言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对于物权立法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2007年3月第

6、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了回避的态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原因主要是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同时,不动产因为有登记,很难适用取得时效,更何况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恶意取得则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调整。取得时效因而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那么,11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人文、经济等各

7、种环境下,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该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综合各家观点,从取得制度本身的价值、其与现有法律制度间的衔接、联系及如何确立该制度等方面出发,全面综述和评析该制度,以期把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更为深入的探讨。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述(一)时效制度的起源时效制度源起于罗马法,取得时效发生在前,消灭时效发生在后。惟此二者仅为后世注释家创造,罗马法正文则没有规定。《十二铜表法》有“usucaptio”,其中“‘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则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指因使用而取得之意。”[1]消灭时效起于裁

8、判官之命令。至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与教会法始将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混合为一。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所效仿。梅因在《古代法》中曾言,“在一切法律中,现代人最不愿使它产生合法效果的原则,就是罗马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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