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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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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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民用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2、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国土、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

3、品应鼓励发展:  (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4、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九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用能档案,并在供热或制冷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上报有关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

5、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时,必须报请当地墙改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经墙改管理机构专项验收,达不到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或在工程中采用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和规程

6、,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

7、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  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不得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十八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下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情况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  (二)对企业生产的含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  (三)对以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

8、得税5年。  第十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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