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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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  一、国际建筑物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  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  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辩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二、中国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  (一)一般规定  

2、1、政府及纪念性(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场馆等)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  2、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公共活动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应设残疾人席位。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3、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营业区,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可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道

3、。  4、宿舍及旅馆建筑、公共活动区及部分客房层,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宿舍及旅馆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  5、医疗建筑(医疗、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病患者使用的范围,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6、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轮船、客运站),旅客使用和范围,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提供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路线。  7、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  (二)出入口  1、

4、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  2、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职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4、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行净距。  (三)坡道  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1)坡道坡度(高/长)1/8、1/10、1/12。  (2)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0.

5、35、0.60、0.75。  (3)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2.80、6.00、9.00。  2、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3、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4、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5、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6、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7、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

6、小于50mm的安全檔台。  (四)走道   1、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通过两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            2、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的空间,因门开启的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规定尺寸。  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1)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2)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3)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  (4)走道一侧或尽端与

7、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4、走道两侧不得设置突出墙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五)门  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  4、公共走道的门洞,其深度超过0.60m时,门洞的净宽不宜小于1.10m。  (六)楼梯和台阶  1、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楼梯  (1)不宜采用弧形楼梯;  (2)梯段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  (3)不宜采用无踢面的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4

8、)踏步面的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  (5)梯段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6)楼梯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2、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台阶   (1)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  (2)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3.6.1条有关规定。  (七)电梯  1、电梯候梯厅的面积不应小于1.50*1.50m。  2、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得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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