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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教民办〔2011〕2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为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规范办园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6-》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报我委备案。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14日印-6-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中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
3、部门批准举办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办学校、幼儿园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适用本标准。第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应依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前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运转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五条根据本市二元结构的市情,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因地制
4、宜、合理配置、-6-就近入园的原则,新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个班、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90人;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也可酌情设置3个班及其以下、招收幼儿规模不低于30人的小型幼儿园。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布点应符合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应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4个班及其以上规模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个班及其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置于居住建筑物平地首层,要有单独的出入口及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设计符合幼儿园规范要求和特点。第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无论是自有或租赁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要求。租赁园舍的,租
5、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其中幼儿活动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分设,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均不低于10平方米;办公用房、幼儿寝室、卫生保健室因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公设施设备要齐全、规范。幼儿使用的桌椅、床、黑板、地垫、开放式玩具柜(架)、挂图、音像设备、玩教具、游戏材料、体育活动器材、读物等配置,应当适合年龄特点、满足保育教育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玩具、图书人均
6、3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并定期补充。第十条新装修的园舍必须经有资质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报告确定安全后,方能进驻。-6-民办幼儿园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供幼儿膳食的,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地公安、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有办园章程。包括:办园名称、园址、宗旨、培养目标、招生对象、规模、形式,资产数额、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配备,董事会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学
7、校股权结构,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办园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的修订等。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园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以下统称“董事会”)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配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幼教工作经历、熟悉幼儿教育的专职园长。园长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由董事会聘任,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
8、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每班至少配备1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6-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评定职称。寒暑假期间,在聘教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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