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关于贯彻落实《实企业产品标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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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编号: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产生日期:2009-07-02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3月8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各方责任,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培训,加大《规定》宣贯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

2、业知晓度。本市各级备案管理部门要紧扣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契机,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以及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载体,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深入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扩大《规定》在本市广大企业中的知晓度,确保企业自觉、自愿履行职责。  2.认真筹划组织,开展分级培训。市质量技监部门将适时统一组织对本市各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宣贯《规定》培训。本市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派员参加市质量技监部门培训的同时,应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本区域、本

3、行业备案企业负责人、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宣贯活动,并将《规定》的学习纳入各类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内容,全面提高广大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备案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规定》  1.设置过渡期间,全市统一实施。本市各级备案管理部门自2009年8月1日起,统一正式实施《规定》。2009年3月8日至8月1日期间为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凡涉及质量技监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企业产品标准按《规定》新的要求办理备案,其他企业产品标准按原规定办理备案。4  2.实施统一管理,标准分级受理。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

4、责”制度,原“分级受理”原则不变。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并受理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2)市属企业的产品标准;(3)其它应当受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并按照注册地原则受理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并接受市质量技监部门指导。  3.明确备案要求,加强材料审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企业除提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一)、(二)、(四)、

5、(五)、(六)项材料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  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确保提交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1份交由企业保存,1份由备案管理部门留档备查。  4.备案审查分离,提供技术支撑。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行政备案与技术审查两分离”原则,各级备案管理部门不得从事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提

6、高标准技术水平,市质量技监部门将结合工作需求,经相关审查程序后,分期、分批向全市企业推荐一批技术能力强、信誉度较高的各专业标准审查咨询机构,以帮助企业解决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服务。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也可根据区域实际,经报市质量技监部门备案后,公布推荐一批本区域的标准审查咨询机构。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咨询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及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专家组中来自该机构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审查专家资格应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要求。4  5.强化标准复审,确保标准质量。2009年8月1日前,

7、已在本市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不再进行复审,实施自然过渡。  按《规定》要求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第十九条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6.加大信息沟通,定期开展公告。市质量技监部门将根据《规定》的要求,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告本市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对于应办理标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质量技监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告。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发布公告前,应报市质量技监部门备案。  7.规范申请流程,加强代号

8、管理。企业在标准第一次报送备案前,应根据注册地原则向其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代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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