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ID:41186022

大小:176.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8-18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1页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2页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3页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4页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处罚机关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初次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

2、下、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个月。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1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3、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4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暂停粮

4、食收购资格3个月。欠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个月。欠付6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欠款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4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

5、款项2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个月。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44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

6、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万元

7、以下罚款。经警告后,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仍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警告后,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违反本条规定,一年内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或违反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45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