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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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工资435元02.7.1起465元04.1.1起495元04.7.1起545元05.7.1起580元06.7.1起640元07.7.1起730元08.7.1起800元10.7.1起960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

2、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6月21日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

3、不低于495元人民币;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人事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4、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证

5、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

6、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二○○五年七月一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下列

7、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本通知自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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