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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土地经济林补偿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
2、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5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3、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征用土地经济林补偿标准{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厅1998年下发的《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已不能体现林权所有者的实际利益。根据《森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
4、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5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5、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类别品名平均盛果(丰产)期备注鲜果桃4—15苹果5—25李4—255杏4—25葡萄3—35梨4—30樱桃5—25石榴5—40干果山楂5—
6、50核桃7—50枣6—80柿6—60板栗6—50药用树5银杏8—100嫁接苗造林杜仲8—30辛夷15—100山茱萸8—150注:具体操作中,由于受立地条件、经营水平等因素制约,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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