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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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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卅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第三条凡在超出自己的办公或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置的以及揭示经营项目、业务等非单位名称的广告物不属于户外招牌的范畴。第四条以下为不纳入本标准的户外招牌:(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
2、印刷或手写招牌;(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招牌;(三)工厂、运动场、游乐场、公园等场所内,只以进入这些场所特定人员为对象的标识招牌。第五条10户外招牌的内容和形式与建筑功能密切相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和报审过程应作为建筑的一部分同时反映户外招牌的设置;凡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招牌应按户外招牌规划设置;结合建筑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招牌,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本标准,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商业街区,为营造商业气氛,可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可在建筑墙面、
3、楼顶或不影响道路交通、绿化的独立用地。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立体造形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1、重点商业街区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鼓励用霓虹灯形式。重点商业街区是指:北京路商业文化旅游区、荔湾区商业步行街区、海珠区江南文化商业广场中心区、东山区农林下路和署前路一带。2、普通商业街区应视具体位置环境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普通商业街区是指:天河体育中心城区(但体育中心内禁止设置),芳村区花地湾中心城区、黄埔区大沙中心城区、开发区青年路一带。3、兼有商业功能的街道应视具体位置环境严格控制、适量设置户外广告。如:花地
4、大道、芳村大道、天河路、江南大道、新港西路、广州大道、解放路、中山路、人民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六二三路、丰乐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10(二)商务办公区,如环市东路、环市中路一带应以体现建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观为目的,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可在建筑物顶采用透空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形式或在建筑墙面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设置,但应简洁美观。(三)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区域,如白云机场及机场路、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既体现广州市的商业特色又
5、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设置位置主要在宾馆酒楼、公共建筑的楼顶和墙面。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灯箱、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四)珠江两岸城市景观段:以塑造珠江两岸城市景观和休闲环境为目的,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设置位置主要在公共建筑的楼顶和墙面。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霓虹灯、灯箱、立体字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五)下列城市交通性干道(除本条上述四类区段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环城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道、内环路、广清路、广花路、新广从路、下塘西路、黄石路、龙
6、溪路、鹤洞路、广汕路、禺东路、沙太路、旧广从路、广园路、先烈路、东风路、黄埔大道、广深公路、工业大道、东湖路、东晓路、起义路、环市西路、中山大道、新港中路、新港东路。(六)住宅小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10(七)建筑物坡屋顶上禁止广告。第六条户外招牌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三)户外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四)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
7、不得裸露;(五)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六)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七)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外墙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八)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10(九)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图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十)城市对外
8、交通站场(如机场、码头、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或楼顶设置;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灯箱、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但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十一)城市快速道、内外环路及其联络放射线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第七条常用的三种个案标准:(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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