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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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促进精准扶贫为重点,以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为载体,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和服务能力,力争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目标人群政策范围内实际补偿比例达90%以上,切实推动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三、救助保障对象范围及认定  (一)救助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2.特困供养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成员;  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计生“两户”家庭成员;  6.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8.家庭经济困难和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  9.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低收入重度残疾人、80岁以上的参保老年人;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11.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救助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和管理  1.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

3、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3)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4)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5)家庭经济困难和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6)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80岁以上老年人;(7)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8)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  (1)计生“两户”家庭成员;  (2)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残联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按程序开展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及时将认定信息反馈到基本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属性登录和上传。因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特殊因素,导致其医疗救助保障资格发生变更的,县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特殊待遇属性。  四、救助保障政策  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变、整合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相关救助资金,彩票公益金,发动社会捐助,科学制定医疗救助保障标准,建立完善“一站式”即时结报机制,对农村特殊人群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切实提高保障水平,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一)救助保障资金筹集  1.城乡居民医保:由个

5、人缴纳和各级财政补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和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的年度筹资政策执行。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大病保险。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合(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投保资金严格按照市卫计委和市合医办有关规定执行。  3.民政医疗救助、计生医疗扶助和扶贫、残联资金帮助。民政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计生医疗扶助所需经费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救助保障的对象,可由扶贫资金给

6、予适当帮助解决;残联帮助资金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上述政策出现的资金缺口,根据《**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规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金救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和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对计生“两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7、,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3.对低收入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县残联给予全额资助。  4.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人均5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5.对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口的重病患者、8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城乡居民医保救助保障  1.救助保障对象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在原来300元/人/年的基础上提高100元/人/年,达到400元/人/年;慢性病门诊补偿、大病门诊补偿按照《**县****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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