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170887
大小:26.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8-18
《个人循环贷款业务应关注的法律风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个人循环贷款业务应关注的法律风险所谓个人循环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担保或信用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在约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渠道进行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该类产品极大地简化了同一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反复申请、重复审批的繁琐流程,能够有效节约借款人时间和财务成本,因而深受客户的青睐。但由于个人循环贷款产品设计上的特殊性,也使得它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值得我们关注和防范。 一、主体资格方面。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借款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但实际上,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很难做到实时的信息对称,而循环贷款的期限一般设置较长,如果借款人在循环合同有效期间出现了影响借款主体资格的事项,银行方也难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及时反应。另外,通过网络和手机等渠道验证、发放的贷款业务还存在着因客户关键信息泄露被犯罪分子盗用、窃取的风险。 二、用途管理方面。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3、;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是财政预算性收支;五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因而在办理一般贷款时,银行方面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书面材料来证明用途合法性,并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走向进行控制。但在个人循环贷款业务办理中,放款媒介通常是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是自助终端,银行往往审核的只是借款人首次发放贷款的用途,再加上借款人还可通过”化整为零“方式来规避受托支付的额度的限制,银行方面对贷款资金走
4、向的控制能力明显弱化,贷款移用和挪用的风险也就明显增大。 虽然循环贷款合同中用途并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影响合同主体要件的合法有效性,但信贷资金流入禁止领域,必然会使得信贷资产安全保障性大打折扣。 三、担保效力方面。根据物权法 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是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是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是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是债务人、抵押人被宣
5、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是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一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二是担保债权的范围被确定。其中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发生的主债权将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在办理传统抵押贷款业务时,银行方会对借款人情况、抵押人情况和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但个人循环贷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在自助渠道上随时提取的,银行难以做到实时查验、审核,一旦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是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情况,后续发放的贷款将失去有效担保。 应对上述问
6、题的一点建议 诚然,循环贷款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银行风控管理的难度有所增加,但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应摒弃以往”重发放,轻管理“的陈旧理念,强化对循环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在贷前环节,应挑选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优质客户作为循环类贷款产品的主要服务人群,从严把好准入关;在贷中环节,应合理、严谨地确定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渠道,对电子渠道发放的贷款还可以增加设置人工审核环节,从而加强对后续放款条件的审核、把控;在贷后环节,定期或不定期继续收集借款人的相关资料、信息,持续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跟踪
7、评价,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对借款主体的授、用信额度进行匹配和控制。从而重新掌握循环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的主动权,实现风险与业务的均衡发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