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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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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甲方: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乙方:有限公司丙方: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为了有效促进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使用,参照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本着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为乙方开发销售的小区项目的在建工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丙方为本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承担违约追索、处置房产的最终责任。具体担保方式及担保内容由丙方同借款人(购房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第二条乙方保证所开发的房地产为合法经营项目,具备按政策规定的各
2、项手续,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优质按时完成预售房产的建造。同时保证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购房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无恶意串通虚假售房行为。抵押权不能实现,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三条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并在丙方担保金账户内留存不低于总贷款额5%的阶段性担保金。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在三个月内协助借款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一般抵押手续。如超期未办,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交于丙方后,丙方可退还阶段性担保金。第四条甲方凭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总房价20%的首付款凭证,按规
3、定的条件经审批同意后向借款人(购房人)提供不超过总房价8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办妥相关手续后,把贷款划至丙方的担保金账户。丙方留足阶段性担保金后将余款拨付给乙方。第五条丙方将涉及本工程项目的资金款项单独立帐管理,乙方有权随时了解此账户账面余额结存情况。第六条如借款人(购房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接到丙方书面催款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明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从其阶段性担保金中划扣,无须乙方另行授权。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全部贷款,丙方同时与借款人解除担保合同。第七条未经甲方和
4、丙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开发项目转让第三人,不得与购房人变更或终止商品房购销合同。否则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八条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否则,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未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假售房、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行为,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甲、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返还贷款本息一倍的赔偿。3、
5、如乙方在建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其责任由乙方自付;如乙方在建工程因质量等问题不能完工或验收,甲、丙方可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合同,同时由乙方承担返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借款人任何责任的承担,不免除丙方对甲方提供贷款担保所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已与丙方签订担保合同的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十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淮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
6、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淮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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