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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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1.1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鉴定原则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

2、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  鉴定时机    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 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掴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1.5.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

3、医疗依赖;  (3)意识消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5)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6)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不能工作;  (6)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

4、以上护理依鞍;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明显职业受限;  (6)社会交往困难。  1.5.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括动;  (5)职业种类受限;  (6)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

5、近的活动;  (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5)社会交往贫乏。  1.5.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4)不能胜任原工作;  (5)社会交往狭窄。  1.5.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举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4)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5)社

6、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4)断续工作;  (5)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学习能力

7、有所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  多处(种)残疾的鉴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 上的应晋升一级。  1.7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1.8  鉴定人  1.8.1  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梭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分则  2.1  一级

8、残疾  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  三肢瘫(肌力1级);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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