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费详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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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2、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特殊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二)环境保护费;  (三)文明施工费

3、;(四)临时设施费。  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

4、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的数额。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予以明确。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合

5、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开工前应预付50%。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时再支付20%~30%,其余部分装饰装修施工前付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本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其支付的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应在总、分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

6、保证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购置使用符合国家、行

7、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

8、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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