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机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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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執行標準一、人事費1.民意代表待遇2.政務人員待遇3.法定編制人員待遇4.約聘僱人員待遇5.技工及工友待遇6.獎金7.其他給與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含退休)經費屬之。凡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之歲費、公費及依法聘用之助理人員待遇補助等屬之。凡總統、副總統及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等民意機關同意任命之(如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或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

2、會政務次長與其相當職務人員及比照簡任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人員支領之月俸(或薪俸)、公費(或加給)等待遇屬之。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軍、警人員、派用人員與學校之教、職員及依組織法令聘用人員支領之薪俸、加給等待遇屬之。凡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聘、僱人員支領之酬金及聘請兼任教師支給兼課鐘點費屬之。凡各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報奉核准之技工及工友支領工餉、加給等待遇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依相關法令支領之各項獎金(含月退

3、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屬之。歲費、月俸、公費、薪俸、加給及工餉等按實有人數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規定之標準執行。同前。同前。依通案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支給標準執行。按實有人數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標準執行。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執行。1.應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按有關法令嚴格審核後執行。8.加班值班費9.退休退職恩給給付10.休離職儲金11.保險12.調待準備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依相關法令支領之各項費用(如軍職人員主副食與服裝

4、、婚喪及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休假補助、車票費補助等)補貼,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及福利互助結算金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以及民意代表助理等員工超時加班、不休假加班及值班等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及政務人員支領之退職金、司法官支領之退養金,與法定編制人員因退休、資遣所支領之舊制退撫給付(含退休人員及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殮葬補助等給付)、以及支付技工、工友退職給付不敷數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依法提撥之退休、離職儲金

5、、勞工退休準備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應由政府負擔之公保、軍保、勞保、健保保費補助(含眷屬保險)之給付屬之。凡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政策估計之人事費用準備屬之。2.車票費補助依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九一00六九七九號函規定核實辦理。1.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執行。2.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支給,應嚴控及加強查核,並依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所定標準核實執行。3.各機關員工超時工作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6、八成,並應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4.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統籌核實計列。依規定按薪資數額覈實列支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按實有人數依規定之標準執行二、業務費1.教育訓練費2.水電費3.通訊費4.土地租金5.權利使用費6.資訊服務費7.其他業務租金8.稅捐及規費凡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用屬之。凡

7、對現職員工實施教育訓練所需補貼有關學分費、雜費、教材、膳宿及交通費等費用屬之。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水、電、煤氣及其他動力等費用屬之。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郵資、電話、電報、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繫費用屬之。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土地(指素地)之租金屬之。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按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費用屬之。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資訊服務費用或屬業務租賃性質之資訊設備租金屬之。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除土地

8、、權利及資訊服務外之一切動產、不動產等租金費用屬之。凡依法律規定所需繳納之稅捐、規費、土地重劃費等屬之。1.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規定標準執行。2.依九十二年五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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