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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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近几年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109号)精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上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试点工作情况的通知》(桂司办〔2016〕38号)要求,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

2、弊端,我市先行先试,创新工作,以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试点工作。自2012年以来,我市共建立医患纠纷调委会8个,交通事故调委会7个,劳动争议调委会16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4个。共调解医疗纠纷87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105件,劳动争议纠纷378件。  二、主要做法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109号)等文件精神

3、,不断提高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识到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向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领域延伸,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我市根据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多发的实际和特点,重点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

4、调解组织的建设,规范组织名称和标牌、标识,健全各项制度,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我市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人民调解员。目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共51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共37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共79人。三是建立健全专家库。目前,我市已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医学专家库共61人,法学专家库共120人。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年8月,我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司通﹝*

5、***﹞16号),按照“五落实、六统一”工作规范化要求,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调解、统计、归档,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标牌、工作经费补贴等方面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积极推进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初步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排查、登记、调处、培训、考评、统计、文书档案、回访、奖惩、信息报送、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二是积极推进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口头调解的纠纷也进行书面记录。统一案件质量审查标准,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和群众的满意率。三是积极建

6、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三调合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司法局、崇左市卫生院关于构建多元化解医患纠纷联运机制实施意见》(崇中法会〔****〕2号),指导全市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联调联解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基础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全市共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34.47万元,其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经费5万元。各县(

7、市、区)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存在问题  (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知名度和公信力不高。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一般直接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解决,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不达成协议的,就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解决纠纷,基本没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专业调委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没有充分地看到专业调委会在及时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维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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