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

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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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从一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说开去 一、问题的提出   不久前,我接收了一个姓黄的工伤职工的委托,代理其要求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二审诉讼。通过听其陈述、查看有关材料得知:黄某是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的机电维修工,于2005年11月29日晚上9时30分许在上班时不慎伤到左眼,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因科技公司没有为黄某买社保,黄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黄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双方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

2、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某受伤前的日工资标准为76元,受伤前三个月即2005年9月、10月、11月分别出勤30天、31天、30天。这三个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2875.5元、3118元、3278元,平均为3090.5元。黄某要求按照3090.5元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而科技公司则认为应按1976元(76×26)的标准计算。那么黄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呢?   二、各方的观点及其理由   科技公司认为应当按照1976元计算,理由是黄某每天的工资为76元,按照每月26天计算。   劳动仲裁裁决认定黄某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23

3、56元,并认为应以此作为标准核算黄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认定的理由是黄某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均为1976元,实际出勤天数为26天(1976/76),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申诉人该三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应是2356元[(76 ×23 +76×3×2+76×22+76×4×2+76×18+76×8×2)/3]。   一审判决认定计算黄某工伤待遇的月工资标准为1976元,其认定理由是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该缴费工资应不包括加班工资,黄某2007年1月份工资表上载明的日工资为80元,其月工资应为1740元(80×21.7

4、5),但科技公司认可黄某的月工资为1976元,本院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计算被告工伤待遇的月工资标准。   三、有关法律规定及对各方观点的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

5、之积。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

6、;(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应为本人的工资总额,即应包括加班工资在内。一审判决认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其认为应按黄某2007年1月工资表上载明的日工资为计算标准,在时间上也是错误的,应以黄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仲裁裁决认为应按黄某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无疑是正确的(根据其计算公式,该应发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但由于其认定黄某受伤前三个月的实际出勤天数为26天,与事实不符,而且其通过月工资和日工资标准倒算得出实际出

7、勤天数,也是错误的。事实上,黄某受伤前三个月即2005年9、10、11三个月实际出勤天数分别为30天、31天、30天,该事实有黄某提供的该三个月的工资条及科技公司提供的2005年9-12月工资表、考勤表为证。   根据黄某的实际出勤天数及76元的日工资标准,黄某受伤前三个月即2005年9、10、11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3681.25(76元/日´21.75日+76元/日×8日×200%+57小时×76/8元/小时×150%)、4659.75元(76元/日×3日×300%+76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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