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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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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包装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主要包括:化妆品标签根据产品特点可以采用三种形式表示;化妆品必须遵守的两条原则;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其它需要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的4项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在国内市场(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化妆品。 在境内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包括三资企业)、进口化妆品。其标签都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以销售为目的的,例如大包装、中包装上的标志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1、标
2、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它是化妆品制造者或分装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手段。 (1)粘贴在销售包装上:是指印制文字、图案、符号的纸签、塑料签或其它材料,直接贴在包装容器上。 (2)印刷在销售包装上: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如印在瓶、袋、罐、盒表面。 (3)置于销售包装内: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印在纸上并放在销售包装内。 2、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包装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指的是销售者出售给消费者的单件包装产品,如一瓶、一袋、一罐、一盒等,是消费者买
3、到的包装,不包括中包装和大包装。 3、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是指消费者买到的销售包装中的化妆品(产品)。 4、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是指在符合储存、运输、未经启封的条件,即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在此期限内,化妆品的所有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毒理指标)都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指无外面小包装(花盒)的包装,把标签内容直接印刷
4、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 2、小包装上的标签 指产品容器外面的小包装(花盒),把标签内容直接部分或全部印刷在小包装(花盒)上。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是指放在小包装(花盒)内的说明书,把标签所需标注内容部分印刷在说明书上。 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标签上的文字说明要使用一般消费者容易理解、大众化、通俗的语言,不能使用深奥难懂、生造的、无法理解的术语、形容词。 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这是指化妆品标签的真实、准确的原则。设计、制作化妆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采用化妆品名称,如实介绍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真实地介绍产品的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这是对其真实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
6、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这是对其准确性的规定。 1、产品名称:指化妆品销售包装内装物的名称。 (1)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如果不用标准名称,也可以使用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而且已被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不被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使用创新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所谓“创新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而是制造者自创的名称,如“精华素、胶囊、隔离棒、毛鳞片”等。为了方便消费者,并指导消费者
7、选购化妆品时了解其真实属性和性质,化妆品的制造者在产品名称前(或后)需按分类规定用简短文字加以注明内容,如护肤精华素、护肤胶囊、护发毛鳞片等。 (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这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一目了然知道产品的名称和功能。 主视面:是指在通常销售的情况下,最容易看到的标签的标识面,为销售包装的正面,一般不放在顶面和底面。 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指化妆品销售包装内装物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等级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标注的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地址相一致。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
8、原产国名、地区名(指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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