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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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University”。  第三条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立项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湖南大学是一所工科实力突出、理科基础坚实、文科、艺术

2、学科独具浓厚的文化背景、经济学科富有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坐落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岳麓山下,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

3、,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政编码: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235608823067  传真:0731-8823070  E-mail:admi@hnu.cn  admi.hnu.cn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

4、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

5、条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学校不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面试和笔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七条湖南大学是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进行自主选拔录

6、取试点工作的高校之一,学校每年组织自主选拔录取考核工作,确定符合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要求的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审定备案。  第十八条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参加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

7、规定。投档到本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按以下原则安排专业:(1)第一、非第一志愿同时投档到本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20分,即非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2)第一、非第一志愿未同时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3-2-2-1”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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