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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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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基金管理机构防范利益冲突及信息隔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光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大资本”)内部控制,合理构建防火墙,防范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利益冲突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风险管理部为防范利益冲突制度的制定部门和执行情况的实时检查部门。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第二章人员隔离防止利益冲突第四条公司及
2、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制定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监督处罚措施;在组织架构、人员、业务决策上严格分开管理,确保各业务相对独立。第五条公司及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1-机构人员与母公司人员不得跨公司兼职,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由母公司人员兼任。第六条公司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母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人员及其他非投资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公司及下属各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可由母公司人员兼任,但应当限于母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稽
3、核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有母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各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对自有资金执行独立核算制度,与母公司资产不得混同。第八条对因业务需要知悉重要信息的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相关人员离职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直接调任母公司。信息知情人员经批准离开公司后的一年内,须承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第三章业务隔离防止利益冲突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各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与母公司之间应履行以下防止利益冲突措施:1、公司及下属各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如涉及到如下情况的,需首先向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备项目信息,由法律合规部上报
4、母公司法律合规部核查。-2-(一)与上市公司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专项计划。(二)与上市公司共同设立的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进行对外投资、收购的项目。(三)投资的企业拟被上市公司收购的项目。(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的非二级市场投资项目。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项目类型、所涉及上市公司的名称、项目拟投资额(如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告日等。2、为预防内幕交易风险和应对利益冲突,公司下设基金对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及母公司相关业务设置信息隔离墙。公司下设各基金应对潜在的拟投资企业编制的清单,称为目标企业清单(样式见附件),并负责定期更新。公司下设各基金应指定固
5、定投资人员负责编制及定期更新目标企业清单,并按时上报风险管理部报备。3、公司下设基金编制目标企业清单时,应履行信息查询义务,向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拟投资企业信息查询,如查询后确认拟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情况,则该企业不得作为公司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拟投资企业列入目标企业清单:(1)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之目的,自母公司相关业务部-3-门与该拟上市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之日起,公司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
6、投资。(2)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之目的,自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该拟上市企业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以母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之日为准)之日起,公司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4、如母公司单独为拟上市企业担任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公司及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关联账户持有该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7%,母公司与无关联保荐机构联合保荐的情况除外。5、公司及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人员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任
7、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包括现场、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不得以母公司名义发布或组织。6、公司及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要求或指使母公司研究咨询部门故意发布对其有利的信息、研究报告或咨询产品。-4-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程序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为防范利益冲突之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中应履行如下程序:1、公司及下属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与拟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备忘录》之前,各基金负责人应督促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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